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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1. 根据本物业辖区公共契约和其他政府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二.管委会组成及任期

1.管委会由 人(如7~17),为单数)组成。

2.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 人(如1~2人),从管委会成员中选出。

3.管委会视情况可聘请执行秘书 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秘书可以为或不为管委会成员。

4.管委会成员主要由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中选出,部分委员可以从辖区公安派出所、办事处、居委会、政府房管部门等行政机构选派代表组成。

5.管委会委员每届任职3年,可连选取连任。每届3年举行换届选举。

6.在任职期间,委员缺额应及时补送。

三.笤员资格确定

1.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

2.下列人员,不得被选拨担任管委会委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者;

(2)被宣布已破产或被兼并收购者;

(3)个人负有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4)因犯罪被判处过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咱者;

(5)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

3.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停止其委员资格:

(1)因出现第九条各款情况而不合格者;

(2)在未经管委会主任同意而连续3次在委员会会议中缺席的;

(3)以书面向管委会主任或秘书辞职的;

(4)以业主身份被委任,该委员已不再为业主;

(5)根据公共契约不再符合委员要求条件;

(6)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终止其委任。

4.委员在任期届满前,除以上原因外,不得被无故解除其委员职务。

四.管委会职责

1.(业主)管委会是业主大会常设机构,为本物业辖区最高权力机构,对外代表全体业主。

2.管委会一经成立,可在政府社会团体登记处和房管局注册备案,成为业主自治社团法人。

3.管委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

4.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汇报本年度工作:

(2)拟订、修改管委会章程,提出公共契约的修正案;

(3)决定以何种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人制定的管理计划;

(5)审议物业管理人提出的大、中修理和更新改造公用设施的报告,并迅速答复;

(6)审议本物业辖区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7)审核物业管理人制定的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财务报表;

(8)监督物业管理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9)监督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执行管理规定,履行公共契约,及时缴纳管理服务费和管理维修基金;

(10)协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力与物业管理人的纠纷;

(11)掌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决定其追加费用和动用时间、额度;

(12)对违反公共契约、本章程、管理合同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理;

(13)代表全体业主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或被告);

(14)以长远眼光,维护辖区声誉,提高知名度。

5.管委会具有下列权益:

(1)物业辖区内共用部分的广告发布权和相应收益权;

(2)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偿或按成本价转让的管理用房产权;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成本价或微利价转让的经营用房产权。

6.管委会应尽义务: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及时履行各项职权,不得延误有关工作;

(3)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与政府部门疏通关系;

(4)管委会提取法律诉讼时,应尽快告知业主;

(5)涉及业主和住户利益和管委会决议,应尽快张贴公布;

(6)管委会或委员换届、改选时,完整移交文件、资料、基金。

五.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

1.委员会主任职责:

(1)主任可作为注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负责召开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3)检查业主大会、管委会会议决议实施情况,并向业主大会、管委会报告;

(4)领导管委会妥善配合管理人工作;

(5)代表管委会处理对外事务;

(6)核签有关文件和财务帐目;

(7)在紧急情况下,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罚权,在事后向业主大会、管委会及时报告。

2.委员的职责:

(1)在管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对提交会议的文件、资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3)有向主任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4)查询或调查专项工作,有权调阅档案、文件,约见有关当事人;

(5)按时参加管委会会议;

(6)收集、整理业主和住户意见,提出议案;

(7)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3.执行秘书职责:

(1)处理及保存来往文件;

(2)公布会议通知,撰写会议纪要;

(3)负责委员会内部文件的起草;

(4)初审物业管理人的有关财务帐目;

(5)制定、执行管委会的财务制度;

(6)妥善保管文件资料、档案。

六.管委会会议及议事规则

1.(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分定期或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每 月(如6个月)举行1次,由执行秘书召集;

(2)临时会议由5名以上委员职名要求或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

2.会议通知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主任不在时,可委托1名副主任主持,召集人可根据需要邀请物业管理人以及建设部门、居委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3.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4.会议法定人数 人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以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2)特别决议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当表决中出现赞成与反对票相同时,会议主席另加一票表决权。

七.管委机构、费用、报酬

1.(业主)管委会一般不设常设机构,可设立一个执行秘书专职岗位。

2.管委会的费用包括:

(1)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费用;

(2)召开管委会会议的费用;

(3)执行秘书行政费用和支付薪金;

(4)调研和差旅费;

(5)管委会委员的任职补助金。

3.费用报销方式:

(1)管委会的费用可按每年 万元定额确定;

 

(2)实报实销;

 

(3)从辖区每年总费用中按 %提取。

确定的费用可在管理人财务帐户上列专户核算。

八.附则

1.本章程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2.本章程经通过或修改通过后1个月内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本章程解释权归(业主)管理委员会。

  来源: 网上收集 阅读:2895 次 日期:200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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