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中华总工会的基层组织,也是公司全体员工和会员利益代表。工会在公司中依法开展活动。
二.工会设置和隶属关系
- 公司工会满足规定条件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 公司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领导。
- 根据工会章程规定和上级工会批准,公司设工会委员会,在下属部门、企业、子公司设立工会的各级基层委员会。
- 公司工会组织根据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和会员变动情况,及时相应调整公司内工会组织的设置,保证工会组织体系的健全。
- 公司总部及所在地的基层工会组织,直属公司工会领导。外地子公司的基层工会组织或会员,由本公司当地工会和工会组织双重领导。
- 公司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场所,按规定划拨工会经费。不得干扰、阻挠依法组建各级工会。
- 公司终止工被撤销,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一级工会备案。
三.工会内部机构
- 公司工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高效精干的原则设立内部机构。
- 公司工会会员人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基层工会选举推荐产生,每届任期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大会。
- 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在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作为基层工作机构,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劳动权益、女职工、投诉与仲载、员工福利和经费审查等若干工作委员会或工作部。
- 公司基层工会委员会由该基层单位全体会员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选举结果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为必要求基层工会委员会对应设置内部机构,不设常委制。
- 公司不得将工会办事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四.工会人员
-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
-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的,应征求本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 按照党群干部选拨标准,选配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具体人选可由公司党委推荐,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 经与公司行政领导协商,公司工会可配备少量的专职工会工作者(公司有200人以上,应设专职人员)。具体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决定。专职工会工作者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
- 工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其劳动合同从当选之日起中止,公司保留其职工身份,原劳动合同剩余时间顺延至其不担任专职后再履行。
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席、副主席、委中,其任职届满不再当选的,公司妥善安排其工作。
-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员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同等。
- 工会兼职委员每月可以有2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超出此限,应事先征得所在部门主管同意。
基层工会委员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开会或开展活动的,应事先与所在部门主管商定。
五.工会职责、权利与义务
- 工会主要职责:
(1)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关心职工的生活;
(2)代表和组织员工进行公司民主管理和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3)动员和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公司改革;
(4)教育和帮助员工全面提升其思想道德、科技文化和劳动技能素质;
(5)组织员工积极参加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6)调解和协调劳资双方关系;
(7)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和公司党组织的有关指示、决定。
2.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涉及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研究劳动用工、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应有工会代表参加会议,或采取其他方式提出意见。
3.维护董、监事会和总经理行使职权,协调好公司行政系统与工会关系,建立平等协商、谈判机制。
4.贯彻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按照党的干部四化原则,培养、调配好热爱工会工作、受到员工信赖的各级工会干部队伍。
5.组织员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做好先进劳动者、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和宣传工作。
6.组织和支持员工学习科技、文化、管理知识,提高本岗位工作技能。
7.开展正常的工会活动,举办各种生动活泼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组织有关员工旅游、休养。
8.密切联系会员与员群众,接受会员与员工的批评和监督。经常了解会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状态,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关心特困员工及家庭。
9.做好经常性发展工会会员工作,对符合条件、承认工会章程的员工,皆可接纳入会。
10.及时收缴会员会费,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使之不流换失。
11.工会代表与公司就集体劳动合同的起草、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谈判,谈判不成的可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12.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会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处罚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13.监督公司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保障员工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有权制止和消除歧视、侮辱、虐待、体罚、摧残、迫害员工的一切非法行为,并提同处理建议。
14.维护女性员工、未成年员工和残障员工的特殊利益和公平合法权益,反对公司雇用童工。
1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员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16.工会对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劳动报酬,违反国家规定的工时制超长加班,不按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设施不合要求的,均可提了意见,要求纠正。
17.工会发现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权提出建议。
18.督促公司及时、足额缴纳各种住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监督员工最低工资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施。
19.公司发生停工、怠工等事件,工会积极参与调解,与资方股东和管理层共同协商解决员工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20.公司因经营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确需裁减人员的,公司提前30天通报工会。工会有权调查、核实,并与公司协商、谈判。
21.公司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应当支持员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提供法律帮助。
22.定期或及时向上级工会和公司党组织汇报工作、请示工作。
六.工作制度与方式
- 公司工会根据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指示精神和计划,以及本公司的工作规划,制定工会(年度)活动计划。
-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规定,公司工会组织民主选举,推选职工代表(通常工会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呈会、监事会,参与公司决策。
- 公司成立职工持股会时,工会作为持股会社团法人代表出任公司股东,按其持股比例经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工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公司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有:
(1)传达贯彻上级工会和公司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决议和指示;
(2)听取和讨论工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制定或修改工会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住房分配或调整方案,奖惩条例,劳动保险方案;
(5)审议公司富余人员精简裁减方案;
(6)与公司行政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7)审议公司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方案;
(8)审议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
(9)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认为需要提请工会讨论的问题;
(10)工会认为需讨论的其他问题。
7.公司工会定期组织工会(员工)代表视察工作;不定期召开各种表彰会、技术比武大会、座谈会、褒扬先进。
8.工会与公司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气会、恳谈会,协调行政员工、劳资关系。
9.公司工会积极参与公司内部劳动调解,工会主席出任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并确保劳资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工会财产财务
- 公司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费和按规定以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提拨付给工会的部分。
- 工会根据经典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单独列帐,核算其财务收支状况。
- 各级工会按照规定的比例向上一级工会上解经费。
- 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在每年工会代表大会上提出上年财务总结报告和下年工会财务收支预算计划,接受监督。
- 工人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的费用,按照董事会成员的经费渠道列支。
- 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公司拨级工会使用的资产,不得被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撤销,其经费、财产,除由公司部门、单位原拨给使用部分由回外,由上级工会处置。
- 工会下属的老龄、三产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清理后,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改变其隶属关系。
八.附则
- 本条例与上级工会规定不符的,按上级工会规定执行。
-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规定办理。
- 本条例经公司工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在上级工会备案,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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