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一.总则
- 为规范统一对外信息传播活动,减少信息混乱和泄密,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 凡经公司领导、部门认定的可供对外传播的信息,均可披露。公司责成公关部和信息部建立信息披露范围清单。
- 供披露的信息须经各级领导初审、终审后才可按确定口径、传播媒介、发布方式传播。
- 公司各级密级的信息,未经特许和专门程序,不得对外发布。
三.披露管理管理程序
- 对外信息发布由公关部拟订计划内或申请报告。
- 报经总经理审核批准。
- 通过一定渠道向外发布。
- 各部门向上级主管上报公司材料,按各部门管理程序办理。
四.来访接待
- 凡外面来访均由公关部接待和安排。
- 重大采访活动,公关部应自始至终陪同,详作记录或摄影、录像。
- 如有稿件发表,须在发表关由公关部工总经理阅稿,经同意才可播发。
五.信息披露的其他情况
- 凡因公共传媒中有误导本公司的信息,均应立即发布正确信息予以澄清。
- 建立稳定、可靠、可控的信息披露渠道。
- 对非公开或有密级的信息,需要向外披露或者失密,应采取对策,控制信息传播范围,减少损失。
- 信息披露要适时、适度、规范、有效、有分寸和恰到好处,不能过早、过晚、过度、过分。
六.本办法由公关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
|
来源:
网上收集
阅读:2948 次
日期:2007-9-3 |
|
|
|
|
|
|
|
|
|
|
|
|
|
|